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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办
品牌: 国联质检
服务范围: 全国
检测周期: 5-7天(特殊项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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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发布时间: 2023-09-12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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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排污许可证:是指排污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发放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一定数量污染物的凭证。排污许可证属于环境保护许可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被广泛使用。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指有关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核、颁发、中止、吊销、监督管理和罚则等方面规定的总称。

排污许可项目政策法规介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部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名录》)规定,按照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排污许可制支撑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相关规定,依据我省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结合排污许可管理工作实际,现将2019年全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范围明确如下:(2019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明细表)

 

♦ 服务详情

 

服务项目

服务类别

服务内容

交付周期
环境空气质量检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1.企业现场环境踏勘
2.环保管家合同签订
3.环保检测方案(制定/检测/输出报告)
4.编制环境印象评价(报告书/报告表)
5.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
6.内部审核
7.提交环保审批
8.完成环保行政部门批复

以实际情况为准

 

♦ 常规监测项目

 

类别

依据标准

检测项目

地下水污、废水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及(各行业相关污水排放标准)

PH、色度、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石油类、动植物油、挥发酚、总氰化合物、硫化物、氟化物、磷酸盐、甲醛、苯胺类、硝基苯类、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总铍、总银等

环境空气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温度、相对湿度、流速、SO2、NO2、HCL、CO、氨、臭氧、甲醛、TSP、PM10、PM2.5、TVOC、苯、甲苯、二甲苯等苯系物、
HF、HCI、硫酸雾、甲硫醇、臭气浓度、苯乙烯、异丙醇、
苯乙酮、重金属(锡、铅、汞……)、非甲烷总烃、烟尘、
烟气黑度等

 

♦ 企业申报排污许可要求

 

    1.自主申请,编制申请材料并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2.签署《守法承诺书》

          3.自行监测

          4.建立环境管理台账

          5.按期报告持证排污情况

          6.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 排污许可证办理程序

 

   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以下简称“国家平台”)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1.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在国家平台填报和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并向核发部门提交通过国家平台打印出来的书面申请材料。核发部门对满足条件的排污单位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

   2.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在国家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由系统自动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自行打印留存。

♦不按时办理排污许可证的处罚依据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建议相关排污单位在2019年4月30日前或2019年10月31日前向核发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可能会导致排污单位无法在2019年6月30日和2019年12月31日前取得排污许可证。
       自2019年7月1日和2020年1月1日起,相关排污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定期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报告。排污许可证核发及监管部门发现排污单位无证排污、伪证排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 申办排污许可证的技术难点


      废气、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收集、整理及核算是申报工作中关键的工作,同时还需要收集其他基础资料,需要企业配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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